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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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资委2024年优化营商环境重点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按照省政府关于《吉林省2024年营商环境优化重点行动方案》具体任务安排,结合省国资委职责定位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东北全面振兴和吉林工作的系列重要指示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聚焦国资国企重点工作任务,以持续优化国资国企领域人才培养、构建企业国有资产大监督格局、提升产权交易平台服务能力、深化对外合作交流机制建立及防范和化解拖欠中小企业账款等方面为重点工作抓手,统筹推进营商环境优化重点工作。

二、任务分工

(一)支持监管企业培养引进用好各类人才。按照主管部门统一部署,组织监管企业开展高校毕业生专项招聘工作,努力多吸纳高校毕业生留吉就业;对招聘高校毕业生、设立见习岗位产生的工资总额,在工资总额预算中予以支持,在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中视同利润,帮助企业克服企业人力成本提升等困难。配合省委组织部深入实施“人才兴企”战略,制定支持省属国有企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政策措施,指导监管企业常态化开展高层次人才评审工作,不断优化提升人才队伍结构。(考分处、企干处按分工负责)

(二)构建企业国有资产大监督格局。立足出资人职责定位,围绕提升国资监管实效,按照“小切口、大纵深”的总体要求,完善业务监督、综合监督、责任追究三位一体的出资人监督体系,聚焦财务管理、债务风险、投资规划、考核分配、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加强综合监督和专项监督;加强出资人监督与纪检监察、组织、巡视、审计、信访等外部监督的战略协同,实现信息共享、结果共用、整改共促的目标,构建形成“纵向穿透、横向贯通、协同高效”的监督联动体系。强化企业绩效管理和综合评价,出台《监管企业经营效能综合评价暂行办法》,建立《监管企业经营效能综合评价指标体系》,以经营业绩考核为基础架构,以对标考核为核心导向,突出高质量发展绩效导向、行业对标提升、改革实效、创新发展、发挥核心功能及风险防控底线思维等六个方面,不断引导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深化违规投资经营责任追究,加大对违规问题,特别是国有企业利用垄断地位或优势进行不正当竞争、违规招投标、违规开展关联交易、恶意拖欠中小企业账款等严重损害营商环境的行为的惩处力度。(监督处负责)

(三)防范和化解拖欠中小企业账款。督导监管企业落实《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规定和要求,进一步夯实主体责任,加强支付行为管理。督促监管企业动态管控中小企业清欠工作台账,“一企一策”制定清欠工作方案,细化清偿措施,及时报送清偿进展情况,能清偿的立即清偿,实在有困难的提出具体清偿计划,最终实现“清零”目标。指导监管企业依法合规经营,加强源头治理,强化诚信守约意识和契约精神。做好省工信厅转发的清欠投诉核实反馈工作,通过电话、发函和约谈等方式督促监管企业及时清理拖欠中小企业账款,切实维护国有企业信誉。(财管处负责)

(四)提升产权交易平台服务能力。充分发挥吉林长春产权交易中心服务企业的平台功能,加大服务力度。一是将企业产权转让、企业增资、资产转让等信息面向全国发布,通过推介会和投资人精准推送等方式,扩大信息发布面,提高成交率,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二是对企业闲置房产土地招租、开展合作经营等提供全过程服务,助力企业资产盘活;三是探索开发数据资产、碳资产等无形资产交易方式,通过产权市场帮助企业实现价值转化,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双增长。(产权处负责)

(五)深化对外合作交流机制。一是推动我省与中央企业战略合作协议实施落地。建立与我省协议牵头部门和相关中央企业双向调度工作机制,调度掌握34份与国务院国资委监管央企战略协议推进情况,征集中央企业在吉发展遇到的困难问题和意见建议,协调相关中省直部门和市州政府帮助解决,为央企在吉发展提供支持服务。二是持续深化央地百对协作行动。建立工作台账,定期调度、动态更新,在推动原有结对企业开展全方位多领域协作对接的同时,积极储备战略新兴和未来产业合作项目,促进中央企业与我省国企合作交流,扩大结对成果。三是组织常态化金融助企工作,建立工作专班,通过开展交流研讨、教育培训等活动,帮助企业解决融资难题,优化债务结构,增强金融领域我省国企金融支持力度。(合作处负责)

三、工作步骤

(一)组织准备阶段(3月31日前)

按照《吉林省2024年营商环境优化重点行动方案的通知》要求结合工作实际,明确省国资委优化全年营商环境建设工作所要完成的任务及责任处室。

(二)任务实施阶段(4月1日至12月中旬)

相关处室要对照任务分工,认真组织落实,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果,每季度整理本部门营商环境重点工作进展情况。法规处每季度前5个工作日内将上季度工作总结报省营商环境建设办公室。

(三)检查验收阶段(12月中旬至12月底)

12月15日前,相关处室要对照本方案确定的任务进行自查,报送相关工作情况,由法规处汇总后报省营商环境建设办公室,并做好省营商环境建设办公室检查考核的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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