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省政府强化投资全周期监管、从严管理投资的要求,健全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规范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提高投资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省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监管的有关规定,省国资委印发了《吉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要求,监管企业重大投资项目应在竣工投产或正式运营后的2至3年内开展投资后评价;分期实施的重大投资项目,每期结束后应开展投资后评价。重大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应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中介机构实施,中介机构和评审专家选聘工作应满足回避制度的要求。非重大投资项目可由监管企业职能部门实施。
《办法》明确,投资项目后评价内容主要包括实施过程评价(决策阶段、准备阶段、实施阶段),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管理效果评价,技术先进性、适用性、经济性、安全性评价,以及可持续性评价。根据具体项目特点,综合分析各项指标,判定项目成功度。境外投资项目除上述评价内容外,还应补充评价该投资项目实施后,对我国相关产业安全、产业升级、技术进步、管理提升的影响。
《办法》指出,各监管企业党委会、董事会应专题讨论或审议重大投资项目后评价报告,作为修订发展战略、编制发展规划、制定年度投资计划、完善投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决策、强化投资管控的重要依据,也可作为监管企业领导人员选拔、考核、调整、任免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