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推动监管企业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审计监督的工作部署,完善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有效推动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深化监管企业内部审计监督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国资委相关文件规定,吉林省国资委制定印发了《关于深化监管企业内部审计监督工作的指导意见》(吉国资发监督规〔2023〕43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从体制机制、主要工作、重点领域以及内部审计监管等方面对深化监管企业内部审计监督工作提出了工作要求:一是进一步完善内部审计管理体制机制。明确建立健全党委、董事会直接领导下的内部审计领导体制,发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管理和指导作用,健全内部审计制度体系,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压实工作责任,加强集团公司对内部审计工作的统一管控。二是强化内部审计监督。围绕贯彻落实党和国家重大方针政策及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情况、提质增效稳增长、突出主责主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大额资金管控、对赌模式并购投资、高风险业务和“三重一大”事项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提出加强内部审计监督检查等具体工作要求。三是进一步规范内部审计工作。针对近年来经济责任审计、境外经营投资、内控体系建设、审计整改落实及结果运用等方面新的工作要求和存在的突出问题,明确、细化相关内部审计工作要求。四是加强出资人对内部审计的监管。对审计计划编制、重大事项报告等工作提出要求,明确建立健全出资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检查评估工作机制、加大责任追究力度等。
《指导意见》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国有企业、国有资本审计监督体系和制度的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对推动健全监管企业内部监督体系,完善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促进监管企业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提升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指导意见》同时抄送各市(州)国资监管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