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当前位置:首页>政务公开>政策解读

关于《省国资委提示函工作规则》和《省国资委通报工作规则》的有关情况说明

一、出台背景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及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省属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和加强国有资产监管的要求,省国资委进一步创新国资监管体制机制,围绕实施国有企业改革深化提升行动和省属国有企业布局优化和重组整合攻坚行动,建立了“业务监督、综合监督、责任追究”三位一体的出资人监督机制,有力支撑了监管企业合规经营和持续健康发展。但在实际操作中,发现问题整改与责任追究之间还缺乏过渡性机制,各项监督检查、考核评价结果使用方式缺乏统一规范和标准,有必要对发现问题、调查问题、处理问题的监督闭环做完善和补充,进一步规范企业的经营管理行为。为此省国资委研究制定了两个《工作规则》,既符合出资人监管要求,也满足企业现实经营需要。

二、应用形式

《提示函》是在省国资委在监管工作中提示特定企业引起重视、有效应对、整改存在风险和问题的特定公文形式。《通报》是指省国资委在监管工作中,对监管企业存在的典型性、普遍性或重大违规问题和资产损失事件,在系统范围内予以批评、教育和警示的公文形式。

三、适用情形

《提示函》突出事前和事中监管,对企业存在的倾向性、苗头性风险和问题进行提示,旨在预防为主、警示在先,按照“小切口、大纵深”的管理原则,促进企业完善关键环节和重点领域额度管控制度,强化内控体系有效运行。

《通报》强化事后监督问责,对企业已经发生的典型性、普遍性或重大违规问题和资产损失事件进行通报,相关企业对通报事项及时整改并对相关责任人严肃追责问题,其他企业要对通报事项举一反三,主动开展对照检查。

为落实指导市(州)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和构建全省国资监督大格局的要求,针对因行业态势变化或政策法规调整引起的结构性、系统性、区域性风险,也可利用《提示函》向各市(州)国资监管机构提示相关风险,要求市(州)国资监管机构指导所属国有企业做好风险防控和整改落实工作。

四、使用规范

对监管工作中发现企业存在《提示函工作规则》中规定的情形,由相关职能处室拟制提示函,提出提示事项和整改要求,按提示事项类型以省国资委党委或省国资委函件形式印发。涉及重大风险事件的提示函,须经省国资委党委会或主任办公会审议后印发。(重大风险事件的认定标准,可参考《吉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重大经营风险事件报告工作规则》相关规定)

对监管工作中发现企业存在《通报工作规则》中规定情形的,由相关职能处室拟制通报稿,经委党委会审议通过后,以省国资委党委函件形式印发。对涉及追责问责的重大违规问题,由监督追责处(巡察办)按规定程序核查后拟制通报稿,并按流程印发。

《提示函》与《通报》是向相关企业提示问题、通报问题的专用公文,须由办公室统一编号后印发。对之前各业务处室自行拟制印发的提示性文件,不再使用“提示函”“通报”等字样。

五、保障措施

将《提示函》《通报》情况纳入企业领导人员绩效考核和企业董事会年度考核范围,相关处室根据相关事项造成的影响、资产损失幅度、后续整改效果等情形提出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意见和对企业董事会考核意见,确保两个《工作规则》有效发挥警示教育和惩戒震慑作用。

六、其他要求

各相关处室应充分利用两个《工作规则》,打造事前制度规范、事中跟踪监控、事后监督问责的完整监督工作链条,提高管理监督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明确工作流程,形成业务全面覆盖、职责分工明确、协同配合高效、监督制约有力的出资人监管体系。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