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建立完善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推动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规范境内外投资管理,优化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更好地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吉发〔2015〕28号),参照《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令第34号)、《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令第35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吉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以下简称监管企业)是指吉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代表省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委托监管企业由受委托部门按照本办法,对企业投资进行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监管企业及其所属各级全资、控股(或具有实际控制权)子企业在境内和境外从事的股权投资和固定资产投资。
本办法所称重大投资项目是指监管企业按照本企业章程及投资管理制度规定,由董事会研究决定的投资项目。
本办法所称主业是指经省国资委确认的监管企业的主要经营业务;新业务是指根据监管企业转型发展需要经省国资委确认的培育发展的新业务(新产业),新业务视同主业管理;非主业是指主业及新业务以外的经营业务。
第三条 省国资委以吉林省发展战略规划、省属国有资本总体布局及监管企业发展规划为引领,以把握投资方向、优化资本布局、严格决策程序、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为重点,依法建立信息对称、权责对等、运行规范、风险控制有力的投资监督管理体系,推动监管企业强化投资行为的全程全面监督管理。
第四条 省国资委指导监管企业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督促企业依据发展规划编报年度投资计划,对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实行备案管理,制定并发布监管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对企业投资项目进行分类监管,监督检查企业投资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大投资项目的决策和实施情况,对违规投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进行责任追究。
第五条 监管企业是投资项目的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应当建立投资管理体系,明确投资决策机制。监管企业投资应由集团公司实行统一管理,各级子企业的投资应逐级履行决策程序,报集团公司审核决策,涉及省内非主业投资报省国资委审核,涉及省外、境外投资经省国资委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改革试点企业,按照省国资委对授权事项的约定执行。
第六条 监管企业投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优化资本投向。落实国家和我省产业政策、发展规划及投资项目负面清单,体现出资人投资意图,符合企业发展战略,坚持做强主业,聚焦我省重点发展的支柱产业、特色优势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及基础设施、民生保障等领域,严格控制非主业投资。
(二)规范投资行为。自觉遵守我国法律法规以及投资所在国(地区)法律法规、商业规则和文化习俗,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完善企业投资决策规则,提高投资决策质量。企业与其他股东合资的,应坚持股东同步对等出资原则,不得变相为其他股东垫资,不得为其他股东提供借款或担保,不得将国有股权委托其他股东代持或代为行使股东权利。
(三)提高投资回报。遵循价值创造和市场化理念,坚持效益优先,着力提高投资回报水平,促进投资价值最大化。企业投资规模应当与自身资本实力、融资能力、负债水平、管理水平、行业经验和抗风险能力相适应,不得因投资大幅推高资产负债率。
(四)维护资本安全。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将投资风险管理作为企业实施全面风险控制、加强廉洁风险防控的重要内容。强化投资前风险评估、系统论证和预案制订,做好投资项目实施的风险监控、预警和处理,确保投的准、管得住、收得回,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国有资本保值增值。
第二章 投资监管体系建设
第七条 省国资委根据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制定并发布监管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设定禁止类和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实行分类监管。列入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禁止类的投资项目,企业一律不得投资;列入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特别监管类的投资项目,企业应根据本办法第六章相关规定履行审核备案程序。负面清单之外的投资项目,由监管企业按年度投资计划进行投资。负面清单的内容保持相对稳定并适时动态调整。
第八条 监管企业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企业实际,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企业投资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投资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二)投资管理流程、管理部门及相关职责;
(三)投资决策程序、决策机构及其职责;
(四)投资信息化管理制度;
(五)投资风险管控制度;
(六)投资项目完成、中止、终止或退出制度;
(七)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
(八)违规投资责任追究制度;
(九)对所属企业投资活动监督与管理制度。
监管企业投资管理制度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省国资委。
第九条 省国资委和监管企业应当建立并优化投资管理信息系统。省国资委作为监管主体,应当建立监管企业投资管理信息系统,对监管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季度及年度投资完成情况、重大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等投资信息进行监测、分析和管理。监管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本企业投资管理信息系统,加强投资基础信息管理,及时通过省国资委企业投资管理信息系统报送相关信息。
第三章 投资事前管理
第十条 监管企业应当根据发展规划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并与企业年度预算相衔接,年度投资规模应与企业合理的资产负债水平相适应。企业的重大投资项目应当全部纳入年度投资计划,未纳入年度投资计划的投资项目原则上不得投资,确需追加投资项目的应调整年度投资计划。
第十一条 监管企业应当于每年3月末前将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本年度投资计划报送省国资委。年度投资计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主要方向、目的;
(二)投资规模及资产负债率水平;
(三)投资结构分析;
(四)投资资金来源;
(五)重大投资项目情况(包括项目内容、投资额、实施主体、股权结构、资金来源构成、投资预期收益、实施年限等)。
第十二条 省国资委依据监管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从企业投资方向、投资规模、投资结构和投资能力等方面,对企业年度投资计划进行备案管理。对存在问题的企业年度投资计划,省国资委向监管企业反馈书面意见,监管企业应根据省国资委意见对年度投资计划作出修改并重新备案。
第十三条 监管企业应当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按照省国资委确定的各企业主业和新业务范围,选择、确定投资项目,深入进行技术、市场、财务和法律等方面的可行性研究,做好项目的融资、投资、管理、退出全过程研究论证。对于股权投资项目,应当开展必要的尽职调查,并按要求履行资产评估或估值程序。企业进行投资项目研究论证、尽职调查时,可根据需要选聘具有相应资质、专业经验和良好信誉的法律、财务、评估等国内外中介机构参与。
第十四条 企业投资决策机构对投资项目做出决策,应当形成决策文件,所有参与决策的人员均应在决策文件上签字背书,所发表意见应记录存档。
第四章 投资事中管理
第十五条 省国资委对监管企业实施中的重大投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企业重大投资项目决策、执行和效果等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向监管企业进行提示。
第十六条 监管企业应当定期对实施、运营中的投资项目进行跟踪分析,针对外部环境和项目本身情况变化,及时进行再决策。如出现影响投资目的实现的重大不利变化时,应当研究启动中止、终止或退出机制。
第十七条 监管企业应按规定要求,按季度将投资项目完成情况、投资分析情况等通过企业投资管理信息系统或其他渠道报送省国资委。
第五章 投资事后管理
第十八条 监管企业年度投资完成后,应当编制年度投资完成情况报告,并于下一年1月31日前通过企业投资管理信息系统和书面形式报送省国资委。年度投资完成情况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年度投资完成情况和投资效果分析;
(二)重大投资项目进展情况;
(三)年度投资后评价工作开展情况;
(四)年度投资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
第十九条 监管企业应当每年选择部分已完成的重大投资项目开展后评价,形成后评价专项报告。通过项目后评价,完善企业投资决策机制,提高项目成功率和投资收益,总结投资经验,为后续投资活动提供参考,提高投资管理水平。
第二十条 监管企业应当开展重大投资项目专项审计,审计重点包括重大投资项目决策、投资方向、资金使用、投资效益、投资风险管理等方面。
第二十一条 省国资委对监管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适时选择部分企业重大投资项目组织开展后评价,并向企业通报后评价结果,对项目开展的有益经验进行推广。
第六章 特别监管
第二十二条 列入负面清单特别监管类的项目,监管企业应在履行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后、实施前报省国资委审核备案。
省国资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有资产监管规定,从投资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对企业经营发展的影响程度、企业投资风险承受能力等方面审核备案,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咨询机构对投资项目进行论证。省外、境外投资项目经省国资委审核并报省政府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监管企业需报省国资委审核备案的投资项目,应随同书面请示一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固定资产类投资
1.内部决策文件(党委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对企业履行决策程序的监督意见);
2.尽职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专家论证意见);
3.吉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项目审核备案表(一式三份);
4. 省国资委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二)股权类投资
1.内部决策文件(党委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对企业履行决策程序的监督意见);
2.合资合作意向书或框架协议;
3.尽职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专家论证意见);
4.合作方营业执照、近三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被投资企业情况说明(含其他股东情况);
5.资产评估报告;
6.吉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项目审核备案表(一式三份);
7. 省国资委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三)境外投资
除按投资类别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1.与投资项目相关联的所在国(地区)的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
2.境外投资的企业公司章程(草案),签署的意向书或框架协议;
3.合作方资产、经营和资信情况的证明材料;
4.中介机构出具的尽职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监管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投资管理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依照《吉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吉国资发法规〔2017〕17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企业相关领导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的责任。对瞒报、谎报、不及时报送投资信息的企业,视情况给予通报约谈、责令整改、监管提示等处理,必要时开展核查。
第二十五条 省国资委相关工作人员对企业报送的资料负有保守商业秘密义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由省国资委责令改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调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监管企业承担的由省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决定的政府性投资重点工程和重点项目,省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另有要求的,从其要求。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国资委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吉林省国资委出资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吉国资发规划〔2016〕49号)同时废止。
附件:吉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项目审核备案表
省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
(2018年版)
一、禁止类
1、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要求的投资项目;
2、不符合省国资委审核的企业发展战略和年度投资计划的投资项目;
3、不符合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的投资项目;
4、未明确融资、投资、管理、退出方式和责任人的投资项目;
5、项目资本金低于国家相关规定要求的投资项目;
6、单项投资额大于企业上一年度合并报表净资产50%的重大投资项目(国家或省政府批准的投资项目除外);
7、投资预期收益低于国内5年期国债利率的境内商业性投资项目或投资预期收益低于所在国10年期国债利率的境外商业性投资项目;
8、国家有关部门明确的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
二、特别监管类
1、省外投资项目;
2、非敏感国家和地区、非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
3、非主业投资项目;
4、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暂时无法正常履行投资决策程序且需要决策的投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