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

当前位置:首页>政务公开>政策文件

关于印发《关于深化监管企业内部审计监督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监管企业:

《关于深化监管企业内部审计监督工作的指导意见》已经省国资委2023年第7次党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加强出资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意见》(吉国资发审计[2016]76号)同时予以废止。



吉林省国资委

2023年5月15日

关于深化监管企业内部审计监督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有效推动监管企业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审计监督的工作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国办发〔2015〕79号)、《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11号)等有关要求,参照《关于深化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国资发监督规〔2020〕60号),结合监管企业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国有企业、国有资本审计监督体系和制度的工作部署,围绕形成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推动监管企业建立符合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内部审计领导和管理体制机制,做到应审尽审、凡审必严,促进企业落实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国有资产监管各项政策制度。深化企业改革,服务企业发展战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风险防控能力,助力监管企业加快实现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和做强做优做大。

二、强化集中统一管控,进一步完善内部审计监督体制机制

(一)建立健全内部审计领导体制。建立健全监管企业党委、董事会直接领导下的内部审计领导体制。党委要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不断健全和完善党委领导内部审计工作的制度和工作机制,强化对内部审计重大工作的顶层设计、统筹协调和督促落实。董事会负责审议内部审计基本制度、审计计划、重要审计报告,决定内部审计机构设置及其负责人,加强对内部审计重要事项的管理。董事长具体分管内部审计,是内部审计工作第一责任人。探索建立总审计师制度,协助党委、董事会管理内部审计工作。经理层接受并积极配合内部审计监督,落实对内部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内部审计机构向党委、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二)切实发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管理和指导作用。落实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机构职责,审计委员会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有关会议并形成会议记录、纪要,加强对审计计划、重点任务、整改落实等重要事项的管理和指导,督促年度审计计划及任务组织实施,研究重大审计结论和整改落实工作,评价内部审计机构工作成效,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董事会或提请董事会审议。

(三)不断完善集团统一管控的内部审计管理体制。强化集团公司对内部审计工作统一管控,统一制定审计计划、确定审计标准、调配审计资源,加快形成“上审下”的内部审计管理体制。集团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按“不相容职务分离”原则设置或授权,在党委和董事会领导下独立履行内部审计监督职责。推动所属二级子企业及二级以下重要子企业设置内部审计机构,未设置内部审计机构的子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由上一级审计机构负责。所属子企业户数多、分布广或人员力量薄弱的企业,可设立审计中心或区域审计中心,规范开展集中审计或区域集中审计。各级内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计划、审计报告、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以及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移送等事项,在向本级党委及董事会报告的同时,应向上一级内部审计机构报告,审计发现的重大损失、重要事件和重大风险应及时向集团公司报告。

(四)健全内部审计制度体系。监管企业要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工作职责、审计权限、审计程序;对落实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国企改革重点任务、国有资产监管政策以及境外国有资产监管、内控体系建设等重要事项、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补短板、填空白,持续构建符合国有资产监管要求和公司治理需要的企业内部审计制度体系。

(五)强化保障和激励约束机制。监管企业要落实审计专项经费管理预算,为内部审计工作提供经费保障。落实审计工作结果签字背书责任制度,明确审计项目负责人及相关审计人员对审计结论和审计程序分别承担相应的审计责任。研究制定本企业审计质量考评标准,推动审计人员绩效考核结果与薪酬兑现、职业晋升、任职交流等挂钩,探索建立与其他业务部门差异化的内部审计考核体系,作为被审计对象的同级业务部门不参与对内部审计机构及其负责人的绩效测评。对审计工作中存在失职、渎职的,要严肃追责问责;涉嫌违纪违法的,按程序移送纪检监察机构处理。下一级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任免和年度绩效考核结果需报上一级内部审计机构备案。

三、切实履行工作职责,提升内部审计监督效能

(六)推动内部审计监督无死角、全覆盖。坚持应审尽审、凡审必严,在贯彻执行党和国家重大方针政策、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国资监管工作要求、完成国企改革重点任务、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以及管理、使用和运营国有资本情况等方面全面规范开展各类审计监督,重点关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和经营发展进程中的苗头性、倾向性、典型性问题。对所属子企业确保每3年至少轮审1次;对重大投资项目、重大风险领域和重点子企业要实施重点审计,确保每年至少1次。企业可以根据审计工作需要,规范购买社会审计服务开展相关工作,强化审计过程质量控制。

(七)创新内部审计理念。适应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充分认识内部审计本质和发展规律,准确把握内部审计监督服务的职能定位,在抓好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审计的基础上,把内部审计的重心向内部控制延伸、向业务活动拓展,强化风险管理,促进企业完善治理、实现目标;将管理审计、效益审计、风险控制审计、经济责任审计和政策落实情况审计等多种审计类型相结合,推进以事后审计为主向事后与事中、事前审计相结合转变,实现监督关口前移,最大程度提高内部审计工作效能。

(八)加快推动内部审计信息化建设与应用。按照国有资产监管信息化建设要求,落实经费和技术保障措施,构建与“三重一大”决策、投资、财务、资金、运营、内控等业务信息系统相融合的“业审一体”信息化平台。及时准确提供审计所需电子数据,并根据审计人员层级赋予相应的数据查询权限。信息化基础较好的企业,要积极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方式,探索建立审计实时监督平台,对重要子企业实施联网审计,提高审计监督时效性和审计质量。

(九)加强企业内部监督协同配合。加强与企业纪检监察、巡察以及法律、财务、违规责任追究等部门的协同联动,形成监督合力,将各方面集中反映的问题领域作为重点关注事项。通过联席会议、联合检查等方式,加强信息通报与交流、问题线索移送与协查等工作协同,对内部监督发现的共性问题或警示性问题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提高企业内部监督透明度和影响力。

(十)强化内部审计质量管控。建立完善内部审计质量管理与自我评估机制,强化审计项目立项、审计方案编制、审计现场实施、审计报告撰写、审计定性处理、审计整改落实等关键环节的质量把控。完善可追溯机制,形成可考核、可量化、可问责的履职记录,健全责任倒查机制。综合运用现场审计和非现场审计方式提升内部审计监督效能。坚持揭露问题和深入研判分析并重,增强审计建议的针对性、操作性、前瞻性,提升内部审计成果质量和层次,充分体现审计价值。

(十一)提升审计队伍专业化、职业化水平。建立企业内部审计人员数量与审计工作量相匹配、内部审计人员素质与履行审计监督职责相适应的内部审计队伍。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管理、计算机等相关专业背景,具备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的专业知识、职业技能和实践经验。应当严格内部审计人员录用标准,选拔政治过硬、德才兼备、具备专业技能和业务知识的复合型人才充实审计队伍;开展审计人员职业培训和后续教育,鼓励审计人员参加相关执业资格考试。加大与财务、内控、运营、采购、销售、企业管理等业务部门之间的人员交流力度,拓宽内部审计人员职业发展通道,将内部审计岗位打造成企业内部人才培养和选拔任用的重要平台,努力打造专业化、职业化的内部审计工作队伍。

四、聚焦经济责任,促进权力规范运行和责任有效落实

(十二)深化和改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和改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要求,按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和我省相关规定要求,围绕权力运行和责任落实,坚持以任中审计与离任审计相结合的原则,对所属子企业主要领导人员任期内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至少审计1次;对掌握重要资金、重要资产、重要资源的决策权、分配权、管理权、执行权和监督权等关键岗位的主要领导人员加大审计力度;对问题多、反映大的子企业及领导人员加大审计频次。完善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相结合的审计评价体系,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审慎作出评价和结论,鼓励探索创新,激励担当作为,保护企业领导人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十三)规范有效开展经济责任审计。聚焦经济责任,突出对党和国家重大方针政策、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国资监管工作要求、企业改革发展目标任务等落实情况,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健全完善、投资经营、风险管控、内控体系建设与运行、整改落实等方面以及领导人员廉洁从业和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情况的监督检查。研究确定经济责任审计中长期规划,制定年度审计计划,强化审计计划刚性约束,不断完善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审计组织协调、审计程序、审计评价、审计结果运用等工作机制。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责任追究、整改落实、结果公告等制度,有效落实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

五、突出关键环节,加强对重点领域的审计监督

(十四)围绕提质增效稳增长开展全面监督。结合经营业绩考核指标,重点关注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合并报表范围调整、期初数大额调整、收入确认、减值计提等会计核算事项,保障会计信息真实性。加大审计力度,重点做好成本费用、应收账款、存货、资金等管控情况以及降杠杆减负债相关工作的审计监督。

(十五)突出主责主业专项监督。围绕持续推动国有资本布局优化,聚焦主责主业发展实体经济等工作要求,做好非主业、非优势业务的“两非”剥离和无效资产、低效资产的“两资”处置情况的审计监督。将打通供应链、稳住产业链等工作落实情况、投资项目负面清单执行、长期不分红甚至亏损的参股股权清理、通过股权代持或虚假合资等方式被民营企业挂靠以及融资性贸易、“空转”、“走单”类别的虚假业务等情况纳入内部审计重要任务。对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政策措施和监管要求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审计,推动各项工作要求落实到位。

(十六)对混合所有制改革全过程进行审计监督。将混合所有制改革过程中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交易定价、合同(协议)管理、职工安置、决策审批等环节纳入内部审计重点工作任务,及时纠正混合所有制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偏差。规范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中参股企业的审计,通过公司章程、参股协议等保障国有股东审计监督权限,对参股企业财务信息和经营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坚决杜绝“只投不管”现象。

(十七)强化大额资金管控监督。针对近年来电子支付、网络交易等新兴资金结算的管理新形态,重点关注关键岗位授权、不相容岗位分离等重要环节的内控制度建立健全及执行情况,深入揭示资金审批、结算、对账等各日常业务环节的薄弱点。对资金中心等资金管理机构每年至少应当审计1次,对负责资金审批和具体操作的关键岗位和重要环节应进行常态化监督。

(十八)加强对赌模式并购投资监督。将使用对赌模式开展的并购投资项目纳入内部审计重点工作任务,对对赌期内的被并购企业开展跟踪审计,对赌期结束后开展专项审计。重点关注对赌指标完成情况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作为分期支付投资款或限售股份解禁、收取对赌补偿等程序重要依据的合规性,及时揭示问题,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十九)加大对高风险金融业务的监督。加大对金融业务领域贯彻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执行国家宏观调控和经济金融政策等方面审计力度,重点关注监管企业脱离主业盲目发展地产类业务、金融业务、脱实向虚、风险隐患较大业务清理整顿,以及投机开展金融衍生业务、“一把手”越权操作、超授权交易等内容。对重点金融子企业和信托、债券、金融衍生品等高风险金融业务每年至少开展1次专项审计,切实防止风险交叉传导。

(二十)落实对“三重一大”事项的跟踪审计。对重大决策、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对所属各级子企业主要领导人员离任必须同步开展离任审计。加强对可行性研究论证、尽职调查、财务审计、资产评估、风险评估等对重大决策、重要项目具有重要影响环节的监督,强化对决策规范性、科学性的监督,促进企业提高投资经营决策水平。

六、强化境外内部审计,保障境外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二十一)加大境外企业的内部审计监督。结合境外企业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及政治、经济、文化特点,研究制定境外内部审计制度规定,在与外方签订的投资协议(合同)或公司章程等法定文件中推动落实中方审计权限。切实推进境外审计全覆盖、常态化,对重点境外经营投资项目或重要境外企业,每年至少审计1次。积极探索和完善境外审计方式方法和手段,配备具备外语能力、熟悉国际法律的复合型审计人员,探索开展向重要境外企业(机构)和重大境外项目派驻审计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境内外中介机构提供服务支持。

(二十二)突出境外内部审计重点领域。聚焦境外经营投资立项、可行性研究论证、决策、签约、风险管理等关键环节,围绕境外经营投资重点领域及大额资金使用、大额采购、境外项目佣金支付、财务管理、个人代持境外股权、未开展业务的境外单位或项目清理等重要事项,对重大决策机制、重要管控制度和内控体系有效性进行监督,保障境外国有资产安全,提高企业国际化经营水平。

七、加强内控体系建设审计监督,促进企业提升内控体系有效性

(二十三)规范有效开展内控审计。将企业内控体系审计纳入内部审计重点工作任务,围绕企业内部权力运行和责任落实、制度制定和执行、授权审批控制和不相容职务分离控制等开展监督,倒查企业内控体系设计和运行缺陷。突出重大风险防控审计,重点检查企业重大风险评估、监测、预警和重大风险事件及时报告和应急处置等工作开展情况,以及企业合规建设、合规审查、合规事件应对等情况。针对集团管控、投资并购、资金管理、工程建设、股权与资产转让、招投标、购销管理、担保、委托贷款、高风险贸易业务、金融衍生业务、PPP业务等重点环节、重要事项以及行业监管机构发现的风险和问题,开展专项内控审计,促进企业内控体系有效性提升。

八、压实整改落实责任,促进审计整改与结果运用

(二十四)压实整改落实责任。被审计单位对问题整改落实负有主体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整改第一责任人,相关业务职能部门对业务领域内相关问题负有整改落实责任,内部审计机构对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落实负有监督检查责任。加快建立完善审计整改工作制度,完善整改落实工作规范和流程,强化内部审计机构监督检查职责,积极构建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整改工作机制,促进整改落实工作有效落地。

(二十五)强化整改跟踪审计及审计结果运用。密切结合国家审计、巡视巡察、国资监管等各类监督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建立和完善问题整改台账管理及“销号”制度,由内部审计机构制定统一标准并对已整改问题进行审核认定、验收销号。加大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和跟踪检查,对重要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开展现场检查,对长期未完成整改、屡审屡犯的问题开展跟踪审计和整改“回头看”等,细化普遍共性问题举一反三整改机制,确保真抓真改、落实到位。建立审计通报制度,将审计发现问题及整改成效依法依规在企业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将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干部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之一,对审计发现的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按程序及时移送相关部门或纪检监察机构处理。

(二十六)建立审计监督促进企业管理的长效机制。监管企业要将审计整改落实与改进经营管理相结合,对于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要研究和剖析其成因,从管理体制和机制上加以改进,并及时进行警示教育。要完善各类制度规范,健全内部控制措施,优化经营管理流程,有效发挥审计监督对加强企业管理的促进作用。

九、加强出资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管,组织开展检查评价和责任追究

(二十七)强化对内部审计工作的监管。省国资委指导监管企业按照国家审计机关对内部审计工作有关要求,围绕国资监管重点任务研究制订本企业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有效开展内部审计各项工作。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统筹谋划和资源整合,充分发挥内部审计力量在国资监管工作中的专业优势。省国资委作为监管企业出资人,根据工作需要,有权对监管企业开展的专项审计进行监督检查,监管企业应予以配合。需调用企业内审人员的,企业应予以支持。认真做好对企业报送的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审核工作,持续加强企业内部审计工作情况的汇总、分析和评价。监管企业要加强与省国资委沟通交流,统筹计划安排,共享成果资源,防止重复审计,提高内部审计监督实效。省国资委进一步加强业务监督效能,指导督促企业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完善制度、加强管理,形成监督的工作闭环。

(二十八)建立健全出资人检查评估工作机制。省国资委将研究建立内部审计工作评估机制,定期组织对监管企业内部审计体系建设、审计监督、整改落实等工作开展抽查,对审计计划执行、审计质量控制、审计结果运用等工作效能进行评估,每5年全部评估1次。对内部审计工作开展不力和存在重大问题的企业印发提示函或通报,压紧压实内部审计监督责任。

(二十九)规范内部审计信息报送工作。各监管企业应于每年3月末前向省国资委报送本年度审计计划、上年度工作报告和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整改落实清单等情况;对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资产损失、重要事件和重大风险等情况,应及时进行书面报告;每3年一轮审计结束还应及时综合报告本轮审计工作完成情况。

(三十)加大内部审计责任追究力度。监管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对重大事项应列入审计计划而不列入,或发现重大问题后拖延不查、敷衍不追、隐匿不报等失职渎职行为,要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及企业分管或协管领导人员的责任;对重大问题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查办不力或审计程序不到位的,要逐级落实责任,坚决追责问责。

各市(州)国资监管机构可参照本意见,制定本地区所出资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监督管理相关工作规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