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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资国企智库课题管理办法 (试行)

为规范吉林省国资国企智库(以下简称智库)课题管理工作,提升课题研究质量,根据《关于加强中国特色新型智库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14〕65号)和《关于印发<吉林省国资国企智库建设运行方案>的通知》(吉国资发规划〔2025〕10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吉林省国资国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智库课题,是服务国资委等监管部门工作需要,服务吉林国企改革发展和党的建设而设立的应用性、对策性的研究任务和研究项目。

第二条 智库课题研究采取“自主研究+揭榜挂帅”相结合的方式。

第三条 智库课题管理应坚持问题导向,遵循“服务决策、注重实效、公平公正、择优立项、规范高效”原则。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四条 智库工作委员会是智库的决策机构,负责统筹组织智库课题,具体工作职责如下:

(一)把握课题的政治方向及研究方向;

(二)统筹智库课题管理体系建设,制定智库课题中长期规划;

(三)审批年度课题立项计划、经费预决算等事项;

(四)负责自研课题立项审批;

(五)开展课题研究过程管理,对课题负责人及课题责任单位开展督导检查,审批课题变更;

(六)审批课题结项研究成果;

(七)主持重大成果鉴定会,统筹成果报送、政策转化及宣传推广;

(八)决定其他有关事项。

第五条 运管中心是智库课题日常管理机构,其职责由吉林省亚东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承担,具体工作职责如下:

(一)制订课题管理办法和经费管理办法等基本制度;

(二)制订智库课题年度立项计划;

(三)组织开展选题征集、课题发布等日常工作;

(四)组织专家和出题单位,开展课题立项及结项鉴定、课题变更等前置审核工作;

(五)负责智库课题的沟通协调、进度跟踪、材料收发、档案管理、经费管理等日常管理工作;

(六)承担其他有关事项。

第六条 智库课题承担单位具体工作职责如下:

(一)组织本单位或联合相关单位的研究人员申报智库课题;

(二)审核申报材料(含项目负责人及团队资质)的真实性、有效性、规范性;

(三)负责课题全周期管理,包括研究方案设计、团队组建、进度把控及质量保障,须按约定完成研究任务并提交符合智库成果标准的研究报告、规划、方案等相应课题成果;跟踪管理课题研究进度、质量及经费使用情况;

(四)为课题实施提供必要的研究条件和保障,建立研究团队动态评估机制,对重大事项变更须提前15个工作日报智库运管中心审批;

(五)建立常态化沟通机制,及时与智库运管中心对接(如反馈研究进展、提交材料、咨询问题),主动与出题单位、协作单位沟通,确保信息同步;对研究中发现的新问题,需第一时间向智库反馈,避免研究偏离方向;

(六)履行保密义务,对涉及国资监管数据、企业商业秘密的研究内容实施物理或数字隔离管理;

(七)配合智库开展课题结项鉴定等监督工作;

(八)配套建立健全单位内部课题经费管理制度,做到专款专用,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机制,确保经费使用符合相关财务规定和课题研究需求;

(九)推动课题成果的转化应用。

第三章 课题规划与分类

第七条 智库课题的选题应围绕国资监管部门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和吉林省国资国企改革发展中心任务,聚焦实践中亟须解决的重大、共性、前瞻性问题。

第八条 智库课题研究形式分为自主研究和“揭榜挂帅”。

(一)自主研究课题是由智库工作委员决定自行开展研究或者由国资监管部门委托智库研究的相关课题。由运管中心组织课题立项和实施,按研究需要组织成立研究团队,必要时可引入外脑辅助。自主研究课题的经费标准采取市场化定价方式,由智库工作委员会审批确定。

(二)“揭榜挂帅”课题是面向社会公开发布,以遴选形式确定课题承担单位和课题负责人,由智库运管中心(亚东顾问公司)支付课题经费进行研究的课题。

两类课题经费使用和管理按照《吉林省国资国企智库课题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条 智库课题依据业务需求,设定为重点课题和一般课题。重点课题服务省级重大战略与国资国企改革核心任务,支撑国资监管重点工作与省属企业核心需求,聚焦关键领域;一般课题主要来源于国资国企基础理论研究与常规管理需求。“揭榜挂帅”课题原则上按年度固定周期立项,必要时可追加立项,根据研究课题的重要性、紧迫性,设置不同研究时长。自研课题可按需立项。

第四章 申报与立项

第十条 省内外高校、党校、科研单位、党政部门、专业咨询机构等熟悉吉林国资国企工作并具有研究能力的相关单位,均可申报智库“揭榜挂帅”课题。

第十一条 申报智库课题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相关研究领域具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和研究实力;

(二)设有专门的研究管理或项目管理等相关部门,具有良好的研究水平和管理能力;

(三)具备完成课题所需的研究条件、组织能力和信誉保障;

(四)具有相应课题成果研究经验。

第十二条 申报智库课题的项目负责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政治素养和职业道德;

(二)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申报课题相关领域有深入研究;

(三)具有独立开展和组织研究工作的能力,能承担实质性研究任务;

(四)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担任副处级以上行政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

(五)学风严谨,信誉良好,无不良科研诚信记录。

第十三条 智库课题申报单位需遵守如下规定:

(一)项目负责人同一年度原则上只能申报1项智库课题,作为课题组成员参与课题不超过2项,择优立项,不得重复立项;在研智库课题未结项者,不得以项目负责人身份参与其他智库课题申报;

(二)不得以其他本省省级课题项目的相关论证材料,尤其是已立项项目材料,用以申报本智库课题;

(三)对虚假申报或课题立项后一题多报的单位,一经发现将撤销立项,取消后续3年申报资格;

(四)课题组成员原则上不超过8人,须具备理论研究、实践应用等方面经验,且从事过与课题领域相关的研究工作,并经申报单位同意后参与课题组的实质性工作。

第五章 评审立项

第十四条 申报材料由智库运管中心进行规范性审查,合格后方可参加评审。

第十五条 智库课题评审实行“专家+出题单位”联合评审制度,评审专家从智库专家库中抽取,严格执行回避制度。评审方式可采用通讯评审、会议评审或两者结合。出题单位作为需求人和成果应用单位,坚持问题导向、价值导向和应用导向,参与课题评审。

第十六条 智库运管中心组织专家和出题单位,对通过规范性审查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评审结果经智库工作委员会审议后予以公示,公示期结束后正式下达立项通知,签订课题任务书。

第六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七条 智库课题承担单位在课题研究期间接受智库的监督检查,保质保量按时完成研究工作。课题完成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智库课题研究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变更。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须由项目负责人填写《吉林省国资国企智库课题重要事项变更审批表》,经课题承担单位审核同意后,报智库运管中心进行前置审核:

(一)变更课题负责人;

(二)变更课题承担单位(须有更换后新承担单位的签章);

(三)变更课题组成员;

(四)变更课题研究方向;

(五)变更课题成果形式;

(六)延期完成(原则上只能延期一次,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

(七)课题执行过程中或成果出版等方面有涉外等问题;

(八)中止课题研究;

(九)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

第十九条 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智库作撤销课题处理,同时视情况追缴项目结余资金或全部资金:

(一)研究成果有重大政治问题或抄袭、造假等严重学术不端行为;

(二)两次鉴定未能通过;

(三)擅自更改研究内容和计划;

(四)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请,或延期到期仍不能完成;

(五)严重违反课题经费使用和财务管理制度;

(六)存在其他严重情况。

被撤项的课题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请新课题,并视情况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第七章 成果管理

第二十条 为保证智库课题研究成果质量,课题最终成果原则上须通过鉴定后方可结项。课题结项鉴定由智库工作委员会统筹组织。课题研究工作完成后,项目负责人须在规定时间内,对照结项标准,提交结项审批书,与成果一并报送。

第二十一条 智库课题须完成至少两篇研究成果,其中一篇为符合上报标准的咨询报告、对策建议等,一般3000字左右;另一篇为高质量的研究报告、项目规划、建设方案等,一般1万字以上。

成果原则上应标注“吉林省国资国企智库课题研究成果”字样及课题编号。研究成果知识产权归智库运管中心、出题单位共有,未经智库运管中心同意,受委托开展课题研究的单位不得直接或变相对外发布或向第三方提供。同一成果不得用于多个课题结项。

第二十二条 智库运管中心组织专家和出题单位进行成果鉴定,通过鉴定后发放结项证书。

(一)鉴定重点:研究成果价值、成熟程度、研究难易程度。

(二)成果等级:设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等级。符合免于鉴定的,视为优秀;评为不合格的按撤项处理。

(三)研究成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免于鉴定:

1.获得国家部委司局级以上领导同志或地方党委、政府副省级以上(含)领导同志肯定性批示;

2.获得省部级以上(含)科研、教学成果奖三等奖(含)以上奖励;

3.被中央或省直有关部门创办的《内参》《要情》《要报》《信息》等刊物整篇采用并上报1篇(含)以上;

4.研究成果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经济日报》《求是》上发表;

5.省级国资监管部门认定的在推动重大改革或解决关键难题中发挥重要作用。

第二十三条 智库运管中心负责建立成果转化应用机制,推动成果转化应用,向相关决策部门、省属企业报送研究成果。定期将优秀成果汇编出版或推荐发表,促进成果共享。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五条 因智库运管中心登记信息变更导致本办法中相关主体信息需适配的,以该主体完成合规变更后的登记信息为准,其管理相关职责与义务保持不变。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智库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吉林省国资国企智库工作委员会

2025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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