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和规范吉林省国资国企智库课题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依据《关于印发<吉林省国资国企智库建设运行方案>的通知》(吉国资发规划〔2025〕10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吉林省国资国企智库(以下简称智库)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智库课题经费,是指用于以自主研究、“揭榜挂帅”等形式开展智库课题研究的专项资金。
第二条 智库课题经费管理坚持“聚焦重点、服务决策、分类管理、规范高效”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智库各类课题经费的管理,包括重点课题和一般课题的经费预算、拨付、使用、决算、监督等活动涉及的相关费用。
第二章 职责与权限
第四条 智库工作委员会是智库的决策机构,负责统筹智库课题经费使用。具体职责如下:
(一)制定智库课题中长期规划,审批年度课题立项计划、经费预决算等事项;
(二)审批课题立项、课题变更、课题结项的预算调整、经费使用情况;评估经费使用效益,确保经费合规高效使用;
(三)决定其他有关事项。
第五条 运管中心是智库课题经费日常管理机构,其职责由吉林省亚东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承担。具体职责如下:
(一)负责建立健全智库课题经费管理体系,规范经费管理和会计核算;
(二)负责拟定智库课题资金预算和决算;
(三)负责智库课题经费的具体执行和监督管理工作;
(四)负责组织课题承担单位编报课题经费支出预算;
(五)负责对立项课题的实施进度及经费使用情况开展日常跟踪检查;
(六)负责因故终止或未通过结项验收的课题经费回收、处置等相关工作;
(七)对实施中的重大预算调整按规定程序报智库工作委员会和省国资委审批;
(八)接受省国资委对课题经费财务管理工作的监管;
(九)负责有关财务文件的归档保存;
(十)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课题承担单位的具体职责如下:
(一)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课题经费管理制度和办法;
(二)负责本单位智库课题经费汇总、审核和上报,按要求报送绩效目标;
(三)按智库课题经费管理办法等规定管理和使用资金,关注经费执行进度,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四)审核把关课题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按相关规定完善内部风险防控机制;
(五)开展课题经费支出绩效监控,制定内部经费支出审核流程,明确审核责任主体与标准;
(六)配合进行课题经费审核、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七)负责有关财务文件的归档保存等;
(八)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课题负责人的具体职责如下:
(一)负责承担智库课题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等相应责任;
(二)科学合理、实事求是编制课题预算,并对直接费用支出的用途和测算依据等作出说明,确保项目预算编制的完整性;
(三)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科学合理安排课题经费支出进度;
(四)负责课题经费预算调整的申请报批;课题完成后,按照程序申请成果鉴定结项;
(五)负责落实课题经费绩效目标任务;
(六)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经费的支持方式及支出范围
第八条 智库课题研究形式分为自主研究和“揭榜挂帅”。
(一)自主研究课题是由智库工作委员决定自行开展研究或者由国资监管部门委托智库研究的相关课题。由运管中心组织课题立项和实施,按研究需要组织成立研究团队,必要时可引入外脑辅助。自主研究课题的经费标准采取市场化定价方式,由智库工作委员会审批确定。
(二)“揭榜挂帅”课题是面向社会公开发布,以遴选形式确定课题承担单位和课题负责人,由智库运管中心(亚东顾问公司)支付课题经费进行研究的课题。
“揭榜挂帅”单项课题经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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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题研究形式 |
重点课题 |
一般课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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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榜挂帅 |
10-15万元 |
5-10万元 |
第九条 智库“揭榜挂帅”课题经费采取分期拨付,原则上在课题立项后拨付60%、结项通过后拨付剩余40%经费。经费拨付到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的银行账户,多单位承担课题的资助经费,一般拨到第一承担单位,外拨费用应在预算中明确体现。
课题结项鉴定为不合格的,不予拨付剩余40%经费,并追缴课题立项时拨付60%中的剩余资金。
第十条 课题经费用于课题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活动相关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各种费用支出比例需同时符合课题承担单位的管理要求。
(一)直接费用
直接费用是指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研究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
1.劳务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课题研究的行业咨询顾问、临时参与研究的专业人员、研究辅助人员、研究生、博士后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等。
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吉林省国资国企研究领域、战略咨询行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结合课题研究难度、聘用人员承担的具体任务确定,由聘用单位为课题聘用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等,统一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临时聘请咨询专家的费用,不得支付给参与本课题研究和管理的相关人员,其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差旅费:指课题研究过程中外出调研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3.会议费:指课题研究过程中组织开展研讨交流、咨询评审等活动发生的会议费用。
4.设备、材料、资料费:指课题研究过程中必须支付的与课题研究直接相关的购置设备、购买图书、整理材料、收集资料(含数据资料)等费用。
5.编辑、印刷、出版费:指在课题验收、结项等研究过程中,需要公开出版或内部出版课题研究成果的编辑、印刷、出版以及多媒体制作等发生的费用。
6.其他费用: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其他符合规定的各项支出。
差旅费、会议费支出标准应当按照省级机关差旅费、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二)间接费用
间接费用是指课题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课题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绩效支出及管理费用。绩效支出是课题承担单位为提高课题研究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管理费用主要包括课题承担单位为课题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等消耗,以及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等。
间接费用根据单个课题经费总额按比例核定,核定比例一般不得超过课题经费总额的40%。绩效支出安排与课题研究人员在研究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一条 课题经费管理实行预算制。在课题申报阶段应明确经费预算方案,预算评审与课题申报评审“合二为一”,由智库组织专家和出题单位,重点对课题的选题价值、研究方案可行性、团队能力、预期成果应用前景及经费预算合理性进行评审。专家组出具单独的经费预算评审意见,保证其相对独立性。
第十二条 预算调整与调剂须符合以下规定:
(一)课题总预算调整、变更课题承担单位的,由课题负责人提出申请,经课题承担单位审核后,报智库运管中心审核。
(二)在课题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直接费用中除设备费外的其他费用调剂,由课题负责人根据研究工作实际需要自主安排,报课题承担单位和智库运管中心备案。
(三)课题经费预算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因研究计划调整、不可预见因素等确需调整的,应当形成书面预算调整报告报智库运管中心审批。
第五章 预算执行与决算
第十三条 智库运管中心负责课题经费预算的制定执行工作,做好相关基础性准备工作,提交智库工作委员会审批,并将年度智库课题经费支持方向安排计划等情况报告省国资委。
第十四条 拟立项支持的“揭榜挂帅”课题清单,由省国资委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智库运管中心按节点拨付课题经费。课题经费应当纳入课题承担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 课题结余经费中结转、结余资金的使用应视不同情况执行:
(一)课题在研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但需在年度经费使用报告中专项说明结余原因及下年度使用计划。确因研究周期调整、任务量增加等合理因素导致的结余,可随下年度预算申请一并报批后延续使用。
(二)未通过结项验收或因故终止的:此类课题结余资金(含物资处置变价收入)须在30日内按原渠道退回,不得留存或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 课题研究结束后,课题负责人应当会同财务人员编制课题经费决算,经课题承担单位审核后,随结题材料一并报送智库运管中心。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智库运管中心对课题经费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加强绩效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在单位内公开项目预算、预算调剂、决算、课题组人员构成等经费使用情况,并建立常态化自查自纠机制。
第十九条 课题承担单位在经费使用和管理中,不得存在以下行为:
(一)未对经费进行单独核算。
(二)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
(三)截留、挤占、挪用经费。
(四)违反规定转拨、转移经费。
(五)未获批准擅自变更课题承担主体。
(六)提供虚假财务会计信息,虚列支出。
(七)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预算。
(八)在使用课题经费中,以任何方式列支应当由个人负担的有关费用和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
(九)将课题经费用于课题承担单位人员经费和运转经费的经常性支出,以及用于楼堂馆所等国家明令禁止的项目建设支出等。
(十)违反其他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制度的行为。
发现上述行为的,视情节轻重将采取终止课题执行、追回已拨资金、取消课题承担单位3年内课题申报资格等措施。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吉林省有关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十一条 因智库运管中心登记信息变更导致本办法中相关主体信息需适配的,以该主体完成合规变更后的登记信息为准,其管理相关职责与义务保持不变。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智库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吉林省国资国企智库工作委员会
2025年12月19日
